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座占用,現場為蕨靜叢森之蕨類商行,據在場人潘○蘭稱,該鐵皮屋為債 務人所有,目前是她在營業;
4.
4地號土地上均有鐵皮屋一座占用,目前 亦為潘○蘭使用中;5地號土地依目視所及為竹林、草木叢生;6地號土地 上有大鐵皮屋兩座占用,據潘○蘭稱該屋亦為債務人所有。上開鐵皮屋非 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債權人115年4月22日具狀陳報,標別1及標別2之土地上停放3-4台車,每車 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6.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7.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 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 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