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沙崙路168號至172之3號房屋占用,現為家樂福賣場、福記燕餃、泰好吃咖啡 簡餐、華客鐵板燒、窯烤披薩等商店營業中,為連棟大鐵皮屋,窯烤披薩 為磚造平房。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4月22日函覆:74地號土地係98淡使字第576號使 用執照(97淡建字第03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又依 建物登記謄本顯示,74地號土地上有天生段2至4建號建物坐落,其登記之 建物門牌依序為沙崙路168號、170號、172號。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請應買人注意。
3.
債務人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172之1號建物與172號建物同屬天生段4建 號建物,當初係因出租方便,始於172號建物中隔出並另編門牌號碼;且伊 與74地號土地共有人於98年間合意共同出資興建2至4建號建物,其建物所 有權持分比例均比照原土地之持分比例而定,伊於111年6月14日將其所有2 至4建號建物持分出售予第三人陳○榕,至74地號土地因有假扣押查封登記而無法過戶,故伊與陳○榕協議,以伊對陳○榕之新臺幣(下同)297萬元 欠款作為其使用74地號土地依債務人持分比例部分之租金;又依租賃契約 暨租金抵繳協議書記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建物無法繼續使用之日 止,並約定租金每月9,000元,至138年12月31日止已逐月抵扣完畢,而建 物尚得繼續使用者,土地之租金數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之。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 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