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5年3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淡水區崁頂三路169號前方30公尺處,現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8.
優先承買權: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 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