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6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 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362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5年8月4日函覆,經詢問社區總經理,稱3623建號建物係由債 務人居住,編號95號停車位有第三人之車輛停放,社區無相關登記資料,又該社區之67號22樓 及地下四樓曾有火災情形。經查,上開第三人為債務人配偶。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