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400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汪忠皇一家人共同居住使用。114年6 月9日現場測量時,暫編742建號建物為屋頂凸出物之前後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 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暫編74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trial。
8.
優先承買權:400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經函詢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本件建物之火災案件,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 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未查得本件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情事。本院已盡查明義務, 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 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 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
10.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 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