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43號及廢墟 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 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