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3-
6.
13號坐落,及部分果樹,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9.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