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3-
6.
13號坐落,及部分果樹,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 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