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1~17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日查封時,該土地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有門牌港口路50號前 方鐵皮坐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 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