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該土地雜草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其上有數棵 香蕉樹,何人占有使用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債權人查報作物係何人所種及占有使 用土地權源,經債權人於114年11月13日查報因執行現場無人可供詢問,無法查明占有人 及其占有使用權源。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 範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