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62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 部分種植檳榔;債權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出租、出借等情事,僅 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4.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二筆土地相鄰,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現況 主要供雜木林使用,部分為產業道路。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