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4年9月14日查封期日,債務人胞弟李○○在場稱其與親屬自住,債務人不住在此 處,地政人員稱一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二樓後陽台均為增建,經入內檢視後方廚房有 壁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4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