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4年6月26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50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杆(東富支22L5735EC
3.
對面之土地,其上有種植檳榔,為未臨路之袋地。上開檳榔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