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執行期日,債務人在場稱47及143建號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使 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共有人江○○稱房屋無漏水、非海砂屋,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入內 檢視一樓樓梯間有壁癌、二樓房間有大量壁癌。地政人員稱一樓後方、廚房、鐵皮雨棚、一樓右 側鐵皮、二樓前陽台及鐵皮部分建物為增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14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23.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 處理。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