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30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店區平廣路一段11號 之2部分建物,部分為該建物西側之部分道路,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為何 人所有及其占有權源皆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 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933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建物西南方 2公尺處之道路與部分雜木林,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935 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建物西北方10公尺處之雜木林,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 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