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親等人居住。 2.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即944地號土地係債務人與第三人分別共有,基地部分因有強制執 行法第80條之1拍賣無實益之情事,故不予以拍賣。至於本件拍賣建物之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 就建物與坐落基地之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