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6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 場,據地政人員稱683地號位於路燈編號374465往林口路124巷11弄巷道至路燈 編號374466,約14米,大部分為既有巷道,124巷11弄8號、10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到;694地號土地位於124巷1號及3號中間位置至轉彎處,現況為屋前遮雨棚 下方土地,經各住戶作為停車使用;699地號土地位於124巷11弄7號建物旁,部 分被7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防火通道;704地號土地與699地號土地相鄰,現況為 防火巷,124巷1號建物後方雨遮有占用到;702地號土地位於124巷1號建物旁地 上物之前方,現況為屋前遮雨棚下方土地,由1號建物住戶作為曬衣場使用。前 述建物占有本件拍賣標的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 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依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回函:本件土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編 定為「第二種住宅區」。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4.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683地號土地查67使字第1151號部分使用執 照、69使字第704號部分使用執照(66建字第555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 為私設通路,依相關函釋見解,屬法定空地;699及704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115 1號部分使用執照、69使字第704號部分使用執照(66建字第555號建造執照) 之 建築基地;702地號土地為65林使字第1433號使用執照 (64林建字第2144號建造 執照) 之建築基地;694地號土地查65林使字第1433號使用執照 (64林建字第21 44號建造執照),因此筆土地經地政單位辦理地籍圖重測及分割,地界線過於纖 細無法判別,如有疑義,應洽地政單位辦理重新鑑界。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 參考,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 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指 界地點與實際地點或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