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0.3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房屋為工寮,由其使用,已有國有財產局訴請拆 屋還地,並提出新竹市政府違章建築認定通知單。
8.
本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 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所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所占用之基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 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