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6.9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114.8.15至現場會測(債權人稱鴿舍 部分不予測量,故鴿舍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債務人在場稱,本房屋為領輝(集團)建設有限公 司、金華企業社登記址,負責人都是我,現無營業,由伊占有使用。
8.
本件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 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據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國產署稱係無權占用;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 工程分局稱,該土地經核定作為台61線快速道路及附屬設施使用,未成立其他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等語。本建物占用之基地非屬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 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