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人稱暫編159建號建物現由共有 人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 保之責。又該建物若遭主管機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亦與本院權責無關。
7.
拍賣建物係坐落於新竹市大湖段214地號土地,拍賣建物以上開土地為基地之基礎法律關係 不明,上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基地有權人請求拆屋 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標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