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拍賣標的為雜林山坡地。拍賣標的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 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 育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 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 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 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 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有(一般註記事項)公地放領之記 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