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114年6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其為雜林地。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 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予外國人。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 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 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