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10地號現況都是雜林地,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 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第35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第35 4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第41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 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