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乙標441地號土地一般車輛無法進入,依空照圖顯示其上為雜林,惟仍以實測為 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 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 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 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 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 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乙標44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 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 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