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編號1土 林鄉五和街253號),據共有人湯O生表示:前述建物均由其建造,租予他人使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 意。 明,拍定人應自行與占有人協商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六、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5.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