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7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8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芎林鄉下山村下山
5.
29-3」房屋占用,另 有數棟無門牌房屋和一棟似已廢棄之磚造房屋占用,其餘部分為空地、車棚和 雜林;148-3及401-1地號土地上有一座墳墓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林、空地和道 路,本院前於114年2月21日另案執行中,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8地號土地上門牌 芎林鄉下山村下山29-1號房屋旁另有搭設鐵皮雨棚堆放雜物,且本件148-3地號 尚有私設道路及鐵皮屋占用。本院前於115年5月7日另案執行中,本件148地號 土地上尚有門牌「芎林鄉下山村下山29-4」房屋占用;本件471地號土地距離馨 園護理之家約70公尺,遠眺為雜林,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均以實測為 準,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土地 上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等占用及占用權源為何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 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1.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2.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三下山段下山小段10建號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立法意旨與政策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0月 27日農企字第0930150054號函釋參照)。 四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尚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4.
本件14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有「地上建物建號:下山段下山小段00010-00
17.
00014-000」、「其他登記事項:未經解除套繪管 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8年4月10日」等註 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0.
41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 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 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投標人如不符合應買本件148-
22.
417地號土地之資格,亦不得應買本件148地號,且不許嗣後補正】
2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2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