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均只能步行前往車輛無法到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 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 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 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
11.
186地號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2.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