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舜55606甲

新竹縣芎林鄉鹿寮坑段437-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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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0 週一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0
保證金:
20
總坪數:
161.3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161.3 坪
總現值:
26.1 萬
拍後增值:
-73.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2地號,面積 2,187 m2,持分 39/160,10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甲標437-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雜林、部分農作、部分為私人道路、部分為建物 之基地(建物無門牌,惟現整修中,有告示牌告示中其上載明新竹縣縣定古蹟芎 林鍾屋夥房修復工程),惟應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 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 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 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4.
本標別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7.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甲標437-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 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3.本件甲標437-2地號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 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
12.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芎林鄉 鹿寮坑段 437-2地號
2,187 m2 × (39/160) × 490 元 - 100 萬元
= -7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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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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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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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6 坪 / 3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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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306.7 坪 / 5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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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點交
95.8 坪 / 40.3 萬
2026/3/26
3拍 不點交
98.2 坪 / 4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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