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84-3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584-38地號土地為巷 道。據共有人劉志哲在場稱:建物為其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 意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584-3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1;584-
8.
1829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9.
584-32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 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7.
1829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 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定之。六、584-
20.
1829棟次建號建物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 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 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 實體判決為準。
21.
1829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