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稱該地現為南山北路二 段202號之廠房後方,現為雜草土堆。
7.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本文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 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耕 地出租)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 7條(出租耕地)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