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查封筆錄及本件民國115年6月24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均不在場,查 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193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及鐵道,而履勘時地政人 員稱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已拆除之紅磚三合院。則本件僅拍賣土地,不 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使用 關係存否等事項未經實體判決,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 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又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 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係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8.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部分巷道,惟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 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 制開發,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