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查封筆錄及本件民國115年6月24日履勘筆錄所載,債務人均不在場,查 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199地號於查封時地政人員稱其上有李氏祖厝,部分為巷道 及土地共有人所有之鐵皮屋占用,而履勘時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 市蘆竹區橋頭街
2.
228號建物(三合院)占用,且1199地號現有拆 屋還地訴訟。則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使用關係存否等事項未經實體判決,拍定人於 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兩造均未 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