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第三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 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 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 買人注意。
6.
土地使用分區均位於佳冬都市計畫範圍,596及598地號土地均係住宅區,597地號土地係道 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將來各公 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 開闢者,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