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標的為道路。
2.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 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 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 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 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
5.
應買價格計新台幣:45,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 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6.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 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