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富農路 二段173巷18號、24號、14號建物、空地、數棟無門牌建物及數棟鐵皮屋; 672地號土地上有富農路二段173巷
6.
39號建物及數棟鐵皮屋及無門牌建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同坐落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671地號編定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 672地號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 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