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4午9588

宜蘭縣羅東鎮新群二段158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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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23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8
保證金:
89.6
總坪數:
101.4
坪單價:
4.4萬/坪
持分地坪:
101.4 坪
總現值:
187.7 萬
拍後增值:
-260.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羅東鎮 新群二段 158地號,面積 424.3 m2,持分 1/6,9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宜蘭縣 羅東鎮 新群二段 380地號,面積 1,586.6 m2,持分 1/6,35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9)
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新群二段
3.
380地號現況均種植水稻,均位於新裙五路旁。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6.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種植稻作,據債權人陳報因未遇相關人,無法查報占用權源,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 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10.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6.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 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 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 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 (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7.
本件標的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8.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9.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 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0.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羅東鎮 新群二段 158地號
424.3 m2 × (1/6) × 5,600 元 - 96 萬元
= -56.4萬元
2.
宜蘭縣 羅東鎮 新群二段 380地號
1,586.6 m2 × (1/6) × 5,600 元 - 352 萬元
= -203.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2
1拍 不點交
7.5 坪 / 150 萬
2026/4/22
1拍 點交
5.8 坪 / 120 萬
2026/4/7
1拍 不點交
22.8 坪 / 172 萬
2026/4/8
1拍 點交
39.6 坪 / 706 萬
2026/4/1
1拍 不點交
4.8 坪 / 47 萬
2026/3/27 ~ 2026/6/26
應買 不點交
7.5 坪 / 35.3 萬
2026/3/27 ~ 2026/6/26
應買 不點交
13.2 坪 / 68.5 萬
2026/4/1
3拍 不點交
45.8 坪 / 1,184.4 萬
2026/4/9
2拍 點交
36.7 坪 / 572 萬
2026/4/1
2拍 不點交
8.8 坪 / 213.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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