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 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 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