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588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內巷道,662地號土地現況為本件執行標的建 物之坐落基地,其上另有車位雨遮、魚池、景觀植栽。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為其與前 夫居住使用,無出租。現場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但有輕微裂痕、脫漆等現 象。另依土地登記謄本662地號於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588地號不 點交外,其餘部份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與前夫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6.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 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7.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8.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 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0.
本標588地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 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本標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本件拍賣標的588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14.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使 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