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7建號農舍由債務人自住,一樓設有神像,天花板有煙燻痕跡,屋內 牆壁有俗稱壁癌現象;103地號上另有獨立構造廁所及廟宇各一座占用,不在拍賣範圍,建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故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 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17建號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 投標單內併附:
6.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7.
前開清單房屋 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9.
本標內暫編256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