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物經函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至現場訪查,該房屋目前為債務人自住使 用,如訪查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訪查情形不符實際狀 況,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第三 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 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 機關偵辦。)
3.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