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到現場查封時,屋內為中醫診所用品、藥物器材,另據第三 人曹○○陳報,於交付占有前,因債務人故不履約,已解除買賣契約,另依雙方協議書有承租 之約定,約定每月租金41300元,故第三人仍屬合法占有不動產,因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
3.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未在原能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內,另是否有海砂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因無官方正式資料可查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 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 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 說明。
4.
本標內暫編342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占用相 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