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第三人即承租人鄭○平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2樓天 花板有明顯漏水痕跡,建物現由承租人鄭○平占有使用中,其稱已承租三十幾年,目前做 為日盛禮品花店營業用,1樓設有小型神桌供奉神尊,2樓天花板漏水嚴重,上方用塑膠阻 隔滴水,第三人表示有請人抓漏過,但仍漏水。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建 物屋前空地;191地號土地為建物及其增建物坐落之基地,另部分為空地。經當場向第三人 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1樓牆面有裂痕外,其餘均無。嗣經債權人於11 5年1月14日陳報建物之租約影本:目前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鄭○平,契約書期限到112年7月3 1日為止,之後並無簽訂新契約,目前租金是繳給債務人的奶奶。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 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惟鑑於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 明。本件由第三人承租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全 部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本標內暫編26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 20建號內部相通,雖有獨立出口,但無獨立之經濟價值,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