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三筆土地位於冬山鄉永興路2段711 巷路燈編號79031電線桿旁之3塊相鄰農田,現供耕種之用。嗣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1月18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三筆土地為農地,現均無作物,休耕中。後經債務人於1 15年3月26日提出租約陳報土地出租予第三人廖○乾,租期自114年1月1日 起至116年12月30日止。惟上開租賃契約業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以宜院偉1 14司執壬字第20845號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 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