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4午18857

宜蘭縣冬山鄉小南澳段23-9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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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22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7.2萬
保證金:
7.5萬
總坪數:
42.1坪
坪單價:
0.9萬/坪
持分地坪:
42.1 坪
總現值:
27.7 萬
拍後增值:
-9.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冬山鄉 小南澳段 23-98地號,面積 200 m2,持分 1066/13152,6.4 萬
(一般農業區 交通用地)
2.
宜蘭縣 冬山鄉 小南澳段 23-99地號,面積 10,445 m2,持分 12300/1044500,30.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6/8/27,總底價 46.4萬,保證金 9.3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9)
1.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3-98地號土地現況供通行之巷道,部份有雨遮坐落其上;23-9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水泥空地、柏油空第、種植果樹、樹木 等,建物有大進社區活動中心部份建物坐落、門牌大進路476號、482號房屋部份坐 落、貨櫃屋、雨遮、鐵皮倉庫、鐵皮石板工寮等,另有三官大帝廟前廣場、籃球場 等設施,另有部份道路使用。另依謄本所示,本件執行標的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 辦理分割。又依地政事務所函復,本件執行標的所供興建農舍之農舍所有權人,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23-98地號土地現況供通行之巷道,部份有雨遮坐落其上;23-99 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空地、水泥空地、柏油空第、種植果樹、樹木 等,建物有大進社區活動中心部份建物坐落、門牌大進路476號、482號房屋部份坐 落、貨櫃屋、雨遮、鐵皮倉庫、鐵皮石板工寮等,另有三官大帝廟前廣場、籃球場 等設施,另有部份道路使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23-9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 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 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 拍定後不點交。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 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 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 相關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 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 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 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 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 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 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 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 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 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 (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 意。
15.
本件標的23-99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 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6.
本 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本 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共 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 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冬山鄉 小南澳段 23-98地號
200 m2 × (1066/13152) × 2,567 元 - 6.4 萬元
= -2.2萬元
2.
宜蘭縣 冬山鄉 小南澳段 23-99地號
10,445 m2 × (12300/1044500) × 1,917 元 - 30.8 萬元
= -7.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3
1拍 不點交
1,286.8 坪 / 1,650 萬
2026/10/28
1拍 點交
3.7 坪 / 76.6 萬
2026/11/10
2拍 不點交
243.1 坪 / 2,932.5 萬
2026/11/3
2拍 不點交
509.2 坪 / 558 萬
2026/11/3
2拍 不點交
289 坪 / 315 萬
2026/10/28
1拍 不點交
1,548.4 坪 / 340 萬
2026/11/4
2拍 不點交
8.1 坪 / 48 萬
2026/11/3
3拍 不點交
377.4 坪 / 469.8 萬
2026/11/3
3拍 不點交
57.3 坪 / 725 萬
2026/10/28
2拍 部分點交
57.2 坪 / 3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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