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永樂段189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有部分水泥空地,建物有一 無門牌平房,另有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8號房屋後方占用,蘇澳鎮永樂路234巷12-2號房 屋及其增建占用;永樂段199地號土地位於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房屋後方,現況係空 地,部分山坡地;永樂段204地號土地現況除建物坐落外,尚包含其屋前部分道路、空地、 屋後空地,該建物門牌蘇澳鎮永樂路234巷32號。本件建物據鄰居稱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 務人未居住於此,屋內家具、生活用品齊全,二樓有設置神明廳,有一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現象。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據鄰居稱係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現場以肉眼觀察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無嚴重漏水,但二樓天房間天花板有漏水 痕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8.
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稱本件執行標的經訪查鄰人稱無 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 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倘非共有人拍或係由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