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4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稱:497-1地號為道路用地供通行使用。 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依114年12月24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497-1地號為既成道路(正忠 街)、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