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另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債 務人自住使用,並向弟弟承租部分建物,建物有壁癌、漏水等情形,編號2建物係編號1主建物 之增建部份,增建部份係與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一體使用,均已列入本件拍賣範圍內,惟本件不 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編號
8.
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惟該土地係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經道路,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9.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 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10.
編號2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 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2.
拍賣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同段201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 買人請注意。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