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相鄰,上有南 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及部分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3宗土地應有部分係合併拍賣,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本件土地查 封時,客觀上債務人無占有土地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有人 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3宗土地均有 應有部分者,須就3宗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僅就1宗或2宗土地有應有部 分而聲明優先承買者,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 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 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