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 別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3.本件拍賣之標別4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4.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 先承買。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