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友人在場陳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編號2土地為社區通行巷道。不 動產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如確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建物按債務 人占有現況點交。
3.
編號2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