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係魚塭、另有水池、雜草、工寮,部分磚造建物亦坐落於該土地上。另依鑑價報 告所載,土地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 土地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 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者,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 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編號2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 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