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乾25154

臺南市安南區四草段679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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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3 ~ 2026/12/02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17.6
保證金:
83.6
總坪數:
387.4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387.4 坪
總現值:
269 萬
拍後增值:
-148.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遊樂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安南區 四草段 679地號,面積 3,202 m2,持分 2/5,417.6 萬
(遊樂區 )
拍賣紀錄 (3)
1拍,2026/7/22,總底價 580萬,保證金 116萬,坪單價 1.5萬/坪,流標
2拍,2026/8/12,總底價 464萬,保證金 92.8萬,坪單價 39.9萬/坪,流標
3拍,2026/9/2,總底價 417.6萬,保證金 83.6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係 魚塭、另有水池、雜草、工寮,部分磚造建物亦坐落於該土地上。另依鑑價報 告所載,土地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 土地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 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3.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設定。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者,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 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拍賣編號2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 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安南區 四草段 679地號
3,202 m2 × (2/5) × 2,100 元 - 417.6 萬元
= -148.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0/13
1拍 不點交
59.6 坪 / 1,17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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