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係 魚塭、另有水池、雜草、工寮,部分磚造建物亦坐落於該土地上。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未直接臨路,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 土地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 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農作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 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者,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 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 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編號2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之規定者,就建物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 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